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8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頂呱呱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珮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壹拾萬零壹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㈡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新
臺幣壹萬玖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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