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621號
TPDV,110,司促,15621,20211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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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621號
聲 請 人 陳茂隆
相 對 人 唐承源(戶政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唐承源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 於新北○○○○○○○○○,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 ,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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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