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0年度,185號
TPDV,110,司,185,202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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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清水英明日商創媒空間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日商創媒空間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指定台北吉本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日商創媒空間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日商創媒空間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日商創媒空間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現經徵得台北 吉本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指 定台北吉本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 人等語,業據提出本院民事庭民國109年11月17日、110年5 月17日北院忠民溫109年度司司字第571號函、相對人董事會 議事錄(日文版、中文節譯本)、相對人簿冊及文件保存清 冊、台北吉本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書、公司變更登 記表等件為證,核其聲請與法相符,應予准許。三、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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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創媒空間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吉本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