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陳天行即群信行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送達代收人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康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群信行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
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黃文利為群信行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群信行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群信行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股東會同意指派黃文利為簿冊 文件保存人,並經其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資誠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黃文利會計師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乃據提 出群信行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黃文 利出具之同意書暨其身分證影本、群信行動數位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清冊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6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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