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0年度,172號
TPDV,110,司,172,2021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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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蔡育霖律師
相 對 人 橡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橡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於
民國110年9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主文暨理由欄內關於「橡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橡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 本院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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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橡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