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400號
TPDV,110,勞補,400,2021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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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00號
原 告
即聲請人 陳正芬
被 告
即相對人 奇禾互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睿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聲請調解,因調解
不成立後,未為反對訴訟續行程序,視為已經起訴,並應繳納訴
訟費用;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為更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於服務證明補載內容,以及依據侵權行為
求償新台幣(下同)25,000元、依據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20,000
元,是就原告請求更正、補載之部分,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
請求給付45,000元之部分(侵權行為求償25,000元+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2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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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禾互動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互動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