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391號
TPDV,110,勞補,391,2021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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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陳亨利
劉嘉
陳錦銘
許飛龍
洪峰賜
黃漢雄
共同代理人 陳君薇律師
邱品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
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各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陳亨利劉嘉汧、陳錦銘許飛龍、洪峰賜、黃 漢雄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 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 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 而已,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 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查聲請人對相對人各別請求,核屬 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分別 調查訴之要件,各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徵收勞動調解聲請 費。又聲請人起訴主張其等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 同)21萬2749元、22萬3805元、20萬8216元、19萬7912元、 22萬2533元、22萬45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之規定,各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為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 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 命各聲請人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 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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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