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專調字,110年度,71號
TPDV,110,勞小專調,71,202110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專調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謝昀秀
上列聲請人請求被告巫坤達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提出補正書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聲請勞 動調解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包括 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 爭議之情形,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5條第3項亦有明文;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 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審判長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原告於民國110年9月13日對被告巫坤達起訴,其訴狀未記載 具體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僅記載「訴訟標的金額: 壹萬貳千多外加資遣費(不詳)外加七月的健保費用(不詳 ),同年9月29日陳述狀表示「薪資為12800,需另外扣勞保 健保..,扣多少我不清楚...我的薪水是5位數,資遣費該怎 麼算我也不清楚」,狀內仍未記載具體特定之請求金額,就 訴訟標的部分,亦僅說明與被告間為僱傭關係,而未特定訴 訟標的,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 項(須提出正本1份、繕本或影本3份),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或聲請:
㈠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或聲請調解之請求):請表明請求法院 如何判決(或對相對人如何請求)(均須合法、確定、可能), 如為請求給付金錢,應具體特定金額為多少。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或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具體之原 因事實及爭議之情形):請表明依何契約或何法律規定請求 ,以及該請求所依據之具體原因事實,並提出證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