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0年度,23號
TPDV,110,勞小,23,2021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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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23號
原 告 蘇志煒
被 告 鄭瑞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嗣於民國110年8月9日言詞 辯論期日時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卷第161頁),核原 告變更聲明部分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經被告聘用為臨時工讀生,約定於107 年11月28日起至12月3日止至臺北市信義區世貿中心工作。 詎被告於107年11月30日突以原告發傳單時遭客人投訴為由 ,將原告解僱,原告雖向被告表示並無遭客訴之情事,然被 告卻稱原告僅係臨時工,其得逕予解僱,原告不服,表示欲 對被告提告,被告則回稱「要告就去告啊!那我錢就不給你 了,神經病」等語,原告立刻報警並阻止被告離去,被告竟 故意動手毆打原告並趁機逃跑,原告因此受有身體健康之損 害,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2萬元。嗣原告於108年5月 間對被告提起告訴,然被告竟於電子郵件中辱罵原告如附表 一所示之內容,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為此應賠償原告精 神慰撫金6萬元;被告更利用原告應徵工作時交付身分證影 本所得知之原告父母姓名,於附表一所示電子郵件中侮辱原 告之父母、祖父母,侵害原告隱私權,被告亦應為此賠償原



告精神慰撫金2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提 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曾到庭陳述:被告並未 毆打原告,是原告傷害被告;兩造雖確實於電子郵件中互相 辱罵,然起因係原告先於108年5月31日以電子郵件辱罵被告 所致,被告因此受有精神傷害而就診,況原告提告被告刑事 案件部分,業已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傷害行為部分: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84 條 第1 項前項規定侵權行為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為成立要件,故主張對造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者,應就對造之 有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參照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6 7 號裁判意旨),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係故意對其為傷害之行 為,造成其身體健康受到侵害,則依前開說明,應由原告證 明被告主觀上係故意傷害原告。然查,原告主張被告於107 年11月30日對其為故意傷害行為,致其受有頸部擦挫傷併拉 傷、左耳殼挫瘀傷、左手肘挫瘀傷、右臉擦傷、前胸壁挫傷 等傷害,固提出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為證 (見卷第249頁),惟兩造當天係因口角衝突,原告欲阻止 被告離去而相互推擠,兩人並數度發生拉扯、被告亦曾勾住 原告頸部向下壓制,經周圍人阻止後,被告始趁機離去,而 被告前開手段係為排除原告之侵害,而非以故意之暴力手段 傷害原告等情,業據檢察官於偵查中勘驗屬實,而原告對被 告所提傷害等告訴,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28713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再議後,臺灣高等 檢察署以109年上聲議字第9935號駁回確定(見卷第229-231 頁、第235-237頁);佐以被告當日與原告拉扯中亦受有傷 害,此業據被告提出診斷證明書及受傷照片等附卷可稽(見 卷第175-187頁),而原告自陳其當日確有「使盡全力」阻 止被告離去(見卷第63頁),則被告為排除原告阻止其離去 之力道,於拉扯中造成原告受傷,即非難以想像,是被告主 觀上是否出於故意傷害原告之意圖,顯難逕予認定,而原告



復未能就被告故意對其為傷害之行為乙節舉證以實其說,自 難認其主張為可採,是原告主張被告故意為傷害之侵權行為 ,據此請求精神慰撫金2萬元,難認有據。
 ㈡名譽權及隱私權部分:
⒈按民法上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 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 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 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 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按隱私權係 基於人格尊嚴、個人之主體性及人格發展所必要,乃人格權 之一種,並為民法第195條所明定,其保護範圍包括個人私 生活不受干擾及個人資訊之自我控制(司法院大法官第689 號解釋意旨參照)。個人隱私資料乃為保障私人領域之安適 生活免於他人侵擾,通常不欲人知,且為我國個資法保障之 範疇,自係隱私權保障之客體,則該等隱私資料,是否揭露 ,或得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均係該個人自主 控制之資訊隱私權,倘未經該個人之同意,擅自揭示其個人 資訊,於揭露之同時,即已侵害他人之隱私權。 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以發送電子郵件之方式,對原告及其父母 、祖父母辱罵如附表一所示內容等情,業據其提出電子郵件 翻拍之照片為證(見卷第69-114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見卷第163頁),此部分事實首堪採信,然被告否認有侵害 原告之名譽權及隱私權之情形。查,被告所寄發如附表一所 示內容之電子郵件,係以一對一非公開方式為之,並無使特 定第三人知悉,原告雖認此已足以貶損其人格及社會評價, 惟此屬原告個人主觀上自我評定,其所造成係原告內部名譽 感之損害,尚非一般社會大眾之觀感,而名譽權受損應以社 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並非以原告個人 感受為準,則被告所為客觀上既未造成原告個人評價之貶損 ,且原告迄今亦未提出被告有將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電子郵 件傳播於他人之行為,則原告主張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內 容之電子郵件構成對其名譽權之不法侵害,並無可採。又被 告雖於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內容載明原告父母姓名,然該電 子郵件係寄送予原告,除未對外揭露外,更未散佈於其他第 三人,並未侵害原告之隱私權,是原告主張被告附表一之電 子郵件內容侵害其名譽權及隱私權,因此受有非財產上之損 害,並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亦非有據,為無理由。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原告雖聲請本院向其在職之補習班調查原告工作狀況,證明 原告並非有問題之人(見卷第294頁),然上開待證事實與 本案爭點並無相關,原告聲請調查證據核無必要;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一:被告寄發之電子郵件內容(見卷第143-157頁重複部分不予贅載)
編號 日期(民國) 內容 1 110年5月31日 正合我意,當初不告你是公司的規定,但你這麼有病,精神出了嚴重狀況,不告你真的說不過去耶,妳爸爸媽媽是怎麼樣生養教育你這種低賤的雜種?怎麼會放出來跟狗一樣四處吠呢?法院見囉,爸爸媽媽大概是狗,生出來的一個沒有家教精神病的賤種 2 精神障礙,精神病就不要丟你爸爸媽媽爺爺奶奶的臉,出來丟人現眼,關到精神病院關一輩子不要出來鬧好嗎?精神病?不敢回應了?狗賤種 3 精神病?很嚴重,吃藥吃了沒?還是吸毒吸太多? 4 你真的很可憐ㄟ,三十幾歲了精神還有障礙,是不是妳爸爸媽媽還要為你把屎把尿阿,好可憐喔 5 小賤種,我真的很期待看到妳爸爸媽媽下跪求我的樣子ㄟ 6 畢竟養了一個精神病的智障兒子,他們也是千百個不願意阿 7 神經病賤種,爸爸媽媽都不要的垃圾 8 希望你各人造業各人擔, 不要妳爸爸媽媽下跪來求我 9 叫妳爸爸媽媽出來跪下來為你道歉,我考慮放過你,畢竟你精神病很嚴重也活得不容易又沒有家教沒有教養 10 好啊,垃圾爸媽生出來的垃圾兒子,歡迎喔!垃圾神經病 11 你只不過是個人渣,還想告,低能死了,精神病就精神病 12 精神病,你吃藥沒?還是吃毒吃傻了阿,屁孩一個甚麼狗爛毛 13 全家吃毒? 14 還是全部都是精神有病有障礙? 15 死一死吧,吃毒吃太多的神經病垃圾,你爸媽真的很丟臉,我看看喔,他們的名子,蘇金池何素貞? 16 蘇金池何素貞兩個大概也是吃毒然後沒教育好小孩,讓小孩頭腦有問題,有缺陷的,妳認識他們倆個垃圾的小孩嗎?其實最好不要垃圾,因為就是兩個垃圾生出來的狗賤種,全家都有病,爺爺奶奶那代大概也事吧 17 108年6月1日 歡迎喔垃圾,你先辱罵我的,垃圾人,去死一死吧兩個雜種生出來的賤種 18 我還你爸媽兩個垃圾生出來的毒蟲神經病,被我嗆到不敢回話害我少了樂趣,嗨毒蟲吸毒吸到頭腦神經病? 19 毒蟲你打字可以快一點吧?還是其實神經病回復很慢?你爸媽過得好嗎,死了沒? 20 你這種垃圾毒蟲神經病,到底怎麼存活到現在的啊?是你媽媽當妓女養活你嗎?你爸爸大概就是三七仔當歸公,你從小從妓院出生的吧,吸毒吸傻了? 21 死毒蟲法院見,真的很期待你這種毒蟲,頭腦有洞的精神病人渣,可以在法院見到你,直接跟妳說妳就是個毒蟲人渣,郵件罵真的很不爽,當初要不是公司要我放過你這條狗,我也不會對你這麼客氣,你知道嗎?你只是我放過的一條狗而已,死毒蟲 22 欸毒蟲神經病發作沒?期待你再寄信來喔,我每天就是看你是個笑話,你爸媽生你生得不錯,讓大家笑。妳知道嗎,神經病可以吃藥治療,還是你腦殘沒藥醫? 23 你還有錢印彩色喔, 毒蟲 24 廢物神經病毒蟲, 你遺有沒有別的說法?你爸媽沒教好你喔,抱歉忘記你沒家教,垃圾一個 25 欵妳精神病記得吃藥喔,關心你,你爸媽大概也在吸毒沒時間理你,畢竟你是我養的狗,我總要關心你吧 26 請你一定要多列印,到時候難看的是你誒,你慢慢印黑有沒有錢影印?怕你所有錢都拿去吃毒和看精神科了 27 你知道其實我把你當笑話看嗎?毒蟲連律師都請不起只能自己寫訴狀,呵呵,也是拉全家都把錢都去吸毒了,哪可能有錢請律師,希望法院見的時候,你不要太絕望,這世界對你這種垃圾很不友善,廢物,我放過的一條狗而以,一直吠 28 108年6月2日 你是個笑話,我現在不想浪費生命跟你繼續聯繫,你就等著被告吧,法院見,希望你當天清醒點,不要吃藥被驗出吃毒,掰掰,蘇志煒 29 律師在等你,你有錢請嗎?神經病一個    
附表二:訴訟費用明細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合 計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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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