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茂園餐廳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事件,聲請人未釋明並舉證相對人否認與債務人高錦昌間僱傭關
係存在,及相對人依強制執行程序對於法院扣押或給付執行命令
聲明異議等事實,應於本裁定送後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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