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0年度,138號
TPDV,110,勞執,138,202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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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李魁波
相 對 人 威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 解結果第二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玖萬捌 仟柒佰元,其中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元准予強制執行。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於民國110年8月25日經新北市政 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9 萬8,700元,並應於110年9月24日給付聲請人。詎相對人迄 今尚有9萬3,700元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 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經查,兩造關於給付資遣費之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 資爭議調解成立,兩造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相對人應給 付聲請人資遣費9萬8,700元,並應於110年9月24日匯入聲請 人之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迄今尚有9萬3,700元未給付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內頁 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9頁)。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徐語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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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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