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20號
TPDV,110,亡,20,2021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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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失 蹤 人 譚英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 樓(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譚英民(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即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於民國108年8月1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譚英民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譚英民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滿8 0歲以上之人,自民國105年8月1日列為查尋人口迄今,失蹤 已滿3年,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函 、戶籍資料、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入出境資訊 查詢結果、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勞保就保查詢單及健保投 保查詢單等資料為證,是本件失蹤人於105年8月1日後行蹤 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 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 報其所知,有本院110年4月23日公示催告裁定及本院網路公 告列印頁附卷可稽,自得為死亡宣告。又失蹤人自105年8月 1日列報為失蹤人口,計算至108年8月1日屆滿3年,依法推 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伯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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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