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9182號
TPDV,109,訴,9182,202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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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182號
原 告 塞席爾商美之本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恭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方道樞律師
張思維律師
複 代理人 邱叙綸律師
被 告 第五代虛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俊宏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王智灝律師
蔡明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原告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與被告簽訂行銷服務合作合約書( 下稱系爭合約),系爭合約誤載簽訂日期為109年,由原告 委託被告於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每月負責原 告於社群平台之貼文製作、廣告投放及粉絲團經營等。被告 選任第三人邁圈數位整合有限公司(下稱邁圈公司)為輔助 履行系爭合約之人,並與邁圈公司共同負責原告之「牛爾官 方臉書專頁」撰擬時事創意貼文。被告與邁圈公司於109年5 月26日於牛爾官方臉書專頁刊出一則「抗老順時中」之貼文 (下稱系爭貼文),其中使用藝術家許彤創作之人物插畫 。
 ㈡多名網友於109年5月31日至原告之牛爾官方臉書專頁留言告 知,被告與邁圈公司於系爭貼文,未經許彤授權即逕自將許 彤所繪插畫使用於系爭貼文中,已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之不 法行為。許彤亦於個人官方臉書專頁譴責原告擅自改作其著



作之行為,並經大量網友聲援。原告察知上情後,立即聯繫 邁圈公司了解始末,並確認係因邁圈公司員工未盡確認之責 ,率然將未經許彤授權之美術著作使用於系爭貼文,方導致 侵權事件發生。
 ㈢被告與邁圈公司於109年6月18日就本次侵權事件與許彤以新 臺幣(下同)15萬元達成和解。被告於和解書中自承係與邁 圈公司共同負責原告官方臉書專頁之維護營運,且本次侵權 事件全因邁圈公司之員工擅自取用並修改許彤之圖片所致。 被告就履行輔助人邁圈公司未盡審核確認之責即擅自使用未 經著作權人授權之著作於系爭貼文中,使原告陷於不法侵害 他人著作權之指摘中,除嚴重侵害原告權利,並已違反系爭 合約中被告應擔保於履約過程中無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相 關約款。原告爰依據系爭合約條款,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 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
 ㈣被告選擇邁圈公司作為系爭合約履行輔助人,被告應就使用 人邁圈公司之過失負同一責任。被告與使用人邁圈公司於履 行系爭合約過程中,疏未確認使用於系爭貼文之插圖來源, 擅用未經許彤授權之美術著作,以致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利, 業已違反系爭合約第4條第1項及第3項所示關於保證無侵害 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擔保責任。因被告違反系爭合約保證義務 ,原告自得依系爭合約第6條第6項請求100萬元之懲罰性違 約金。
 ㈤原告為著名化妝品廠商,原告商譽確實因本件被告違法行為 而評價下降且受損,況原告之商譽與許彤之和解金額並無關 聯性,基於契約自由及私法自治原則,法院應尊重兩造間原 先契約之約定,原告請求給付1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並無酌 減之必要性。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意旨略以:
㈠被告並無違反系爭合約第4條之約定。綜觀系爭合約第4條約 定意旨,在確保被告所提供素材均已取得智慧財產權且如有 任何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爭議產生時,被告應負責解決。被 告員工誤以為已經許彤全權授權而利用,在被告主動聯繫許 彤並釐清誤會後,提出和解方案,目的係解決本次智慧財產 權相關爭議,並非確認事實及承認責任,原告不得認定被告 自認有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原告徒憑被告與許彤間之和解契 約,即認定被告確有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尚屬無據,且被告 已解決本次智慧財產權相關爭議,符合系爭合約第4條約定 意旨,被告並無違反約定。




 ㈡退步言之,縱被告違反系爭合約第4條之約定,惟原告對於被 告與許彤間和解過程均知悉,和解內容已經原告同意,嗣後 卻起訴請求給付違約金,有違誠信原則,鈞院自應駁回原告 之請求。再退萬步言之,縱被告違反系爭合約第4條約定( 假設語),原告請求1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亦屬過高,鈞院 自應依職權酌減至相當之數額。原告指稱因本次智慧財產權 爭議使原告受有逾1700萬元營業額損失云云,僅提出內部自 行填載製作之表格,未檢附任何足資證明營業額之文件,且 原告自承營業損失之計算依據為營業額,絲毫未扣除原告營 業支出之相關成本及費用。
 ㈢原告係藥妝及清潔用品零售業者,各年度營業額之增減涉及 國內經濟景氣、市場條件、同業競爭、經營方式、淡旺季、 銷售策略、客戶需求、服務品質等各種因素,要難歸因於單 一原因。更甚者,原告指摘業績下滑之期間(109年度6月至1 2月),乃適逢肺炎疫情爆發之期間,疫情期間百業蕭條,各 大行業之業績均呈直線下滑,原告產品銷售業績下滑一事, 極大可能為疫情所致,原告自不得僅以109年6月至12月營業 額減少,即率認必然肇因於本次智慧財產權爭議事件,原告 未能證明其營業額減少與被告所為有因果關係,原告請求核 屬無據。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 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本件兩造於108年10月15日簽訂系爭合約(誤載為109年),由 原告委託被告於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每月負 責原告於社群平台貼文製作、廣告投放及粉絲團經營等。被 告與邁圈公司共同負責原告「牛爾官方臉書專頁」撰擬時事 創意貼文,於109年5月26日刊出系爭貼文,其中使用許彤創 作之人物插畫,因未經許彤授權,發生侵權爭議,被告與邁 圈公司於109年6月18日與許彤以15萬元達成和解等情,有系 爭合約、系爭貼文、插畫截圖、和解書等件為證,並為兩造 所不爭,堪以認定。
四、被告雖辯稱並無違約,無賠償懲罰性違約金之餘地云云,惟 依民法第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 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 責任。被告依約對原告負有營運維護牛爾官方臉書專頁之義 務,邁圈公司為被告之履行輔助人,被告應就邁圈公司之過 失行為負同一責任,惟被告與邁圈公司於履行系爭合約之過 程中,使用未經許彤授權之插圖於系爭貼文中,致發生侵權 爭議,自已違反系爭合約第4條第1項及第3項之約定,被告 所辯自無可採,據此,原告自得依系爭合約第6條第6項之約 定請求懲罰性違約金。




五、原告主張被告依約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按當事人 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又按約定之 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 有明文。故約定之違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依此規定 核減至相當之數額;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 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意 旨參照)。違約金是否過高,應就債務人若能如期履行債務 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且法院酌減違 約金至相當之數額,關於是否相當,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 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此不問 違約金作用為懲罰性抑為損害賠償之預定,均有適用。惟懲 罰性違約金者,於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除得請求債務人 給付違約金外,尚得請求履行債務或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就債權人之損害已有相當之填補,非不能以誠信原則予以 檢驗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而顯失公平(最高法院10 6年度台上字第245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兩造於系爭 合約第6條第6項約定之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本院卷第39 頁),惟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違約所受損害,諸如營業損失 、商譽等,固非無憑,惟被告抗辯疫情期間營業蕭條等情, 亦非無稽,難認原告銷售業績下滑確與此侵權爭議有關,而 被告亦與許彤達成和解,並給付15萬和解金完畢,被告已就 損害為相當填補,衡諸誠信原則、社會經濟狀況及一般交易 常態,認兩造約定之懲罰性違約金實屬過高,應酌減為15萬 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15萬元,應屬有據,逾 此部分之請求,即非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合約,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10 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僅其中1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七、本件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就原告勝訴部分,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供相當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因訴之駁回 而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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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塞席爾商美之本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五代虛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塞席爾商美之本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邁圈數位整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