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683號
TPDV,109,訴,6683,2021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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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83號
原 告 臺灣鐵路產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王傑

訴訟代理人 魏豫綾
原 告 王傑

被 告 臺灣鐵路工會

法定代理人 陳世杰
被 告 張文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煥程律師
複 代理人 郭宜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
七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臺鐵企業工會」、「臺鐵企業工會」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原告臺鐵產業工會」、「臺鐵產業工會」;於附件一、二中關於「(臺灣鐵路產業理事長)」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鐵路產業工會理事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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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