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87號
TPDV,109,勞訴,87,2021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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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內容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宇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雅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492,43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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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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