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
原 告 黃張彩桂
黃勉欽
黃則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杰律師
高鳳英律師
温宏毅律師
複 代理人 戴竹吟律師
原 告 黃鐵達
訴訟代理人 王耀國
被 告 黃宜明
黃芬南
兼
訴訟代理人 黃景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複 代理人 朱浩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就「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中關於「73地號」部分記載,應更正為「733地號」。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就「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中關於「福興段」部分記載,應更正為「福星段」。
原判決表一編號42就「新加坡幣97,816.44元及其孳息」中關於「97,816.44」部分記載,應更正為「97,186.44」。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 李莉苓
法官 陳諾樺
法官 陳伯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