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遺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8年度,21號
TPDV,108,重家繼訴,21,202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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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1號
原 告 顏瑞賓

顏瑞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沁澤律師
朱子慶律師
前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詠善律師
被 告 顏士堯

顏方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柏仙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遺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92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 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請求關涉被繼承人顏瑞發遺產範圍認定部分,需視本 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92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民事訴訟之訴訟結果而定,故本院認於上開事件終結、 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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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