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字第18號
原 告 林美宏
江德威
追加原告 江若瑜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複代理人 林彥誠律師
被 告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勝堅
被 告 林耿孝
陳鴻毅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複代理人 賴爵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8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首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醫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