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74號
TPDM,110,附民,74,202110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傅光文
傅貞珍
尹坤
原 告
兼 上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傅玲
被 告 羅婉


臺北市私立美樺居家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 0O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穆秀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0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吳明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