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耿豪
選任辯護人 王文雄律師
具 保 人 黃莉珠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
度偵字第4820號、105年度偵字第4840號、106年度偵字第981號
、106年度偵字第982號、106年度偵字第983號、106年度偵字第
984號)及移送併辦(106年度偵字第2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莉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上開規定 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並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 1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許耿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裁定於提 出新臺幣3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 區○○路000巷00號,並限制出境、出海,嗣即由具保人黃 莉珠(下稱具保人)按額繳納現金等情,有本院106年度聲 字第97號刑事裁定、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 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及具保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74至76頁)。然經本院依被告住居所 傳喚到庭,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本院囑警拘提亦 未有所獲,又具保人經本院合法通知亦未遵期督促或偕同被 告到案,且被告及具保人自本案具保後戶籍即未曾變動,亦 無入監或在押等情,有本院針對被告戶籍之傳票送達證書、 對具保人之通知函文暨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及戶籍資料查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106 年8月4日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0672359600號函暨所附拘票與 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逃亡或藏匿,揆諸前揭規定, 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 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