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736號
TPDM,110,聲,1736,202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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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龔春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454號、110年度罰執字第51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龔春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春美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 ,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 、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 稽。又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 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本院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 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 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 矯正之必要性等情,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 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 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勞役之折算標準。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涂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



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9,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罰金新臺幣1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12日、110年3月8日 110年3月8日 109年12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2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007號 最後事 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士簡字第358號 110年度簡字第819號 判決日期 110年6月30日 110年7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士簡字第358號 110年度簡字第819號 確定日期 110年8月5日 110年8月30日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罰執字第298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2,000元,已執畢)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罰執字第5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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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