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9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佩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23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佩琴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8單價「 2,490」應更正為「2,490元」、編號19單價「2,2490元」應 更正為「2,490元」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佩琴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又被告甫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桃簡 字第31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4月2 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且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與本案之 竊盜犯行罪質相同,堪信被告有對刑罰反應力低落之情事, 是本案被告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 人之責任為基礎,本案被告雖坦認犯行,然被告因竊盜犯行 執行完畢後不及1個月,即再犯本案竊盜犯行,且被告於107 年、108年間均曾因竊盜犯罪經法院判決確定並執行完畢, 惟被告經前揭三次法院分別以拘役或有期徒刑2月施以薄懲 後,仍然繼續實施竊盜犯行,堪信被告素行非佳,復以本次 被告所竊取之物品高達21樣(如附件所示),犯罪所得達新 臺幣9,102元,更徵被告仍意圖以實施竊盜犯行獲取他人財 物之意念甚堅,暨考量被告實施本案犯行之動機、手段及侵 害法益之嚴重性,以及被告自陳其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家境小康、現為家管之家庭經濟狀況,依卷內資料尚未與告 訴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本件被告所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未扣案,且均已使用 本案所竊取之物品而無法返還等語明確,有訊問筆錄可證( 偵卷第35-36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正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記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芷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單價(新臺幣) 數量 總價 1 Yorn天絲女中腰三角褲-黑 M 289元 1件 289元 2 Yorn天絲女中腰三角褲-黑 M 249元 1件 249元 3 Yorn天絲女中腰三角褲-膚 M 249元 1件 249元 4 Yorn天絲男平口褲織帶-藍蕨印花 M 349元 1件 349元 5 手牌小美工刀 12元 5支 60元 6 雄獅美工刀 20元 1支 20元 7 銳利美工刀 27元 1支 27元 8 美舒律蒸氣口罩1片裝-蜂蜜檸檬 70元 1盒 70元 9 碧菲絲特抗暗沈碳酸泡洗顏 199元 2條 398元 10 3M鋼絲球(吊卡) 55元 1個 55元 11 米諾諾瓶口刷組2入 49元 2支 98元 12 合蓋溝縫硬毛刷 29元 2支 58元 13 12生肖鎖圈(蛇) 72元 1個 72元 14 寶可夢學習筷 280元 1雙 280元 15 角落生物湯匙叉子組-附盒-小 272元 1組 272元 16 小號不鏽鋼衣架 85元 4組 340元 17 抗色雙色洗杯刷 39元 1個 39元 18 黑人ET3聲波電動牙刷-亮麗粉 2,490元 1支 2,490元 19 黑人ET3聲波電動牙刷-時尚白 2,490元 1支 2,490元 20 黑人ET3聲波電動牙刷刷頭2入-時尚白 399元 1組 399元 21 黑人ET3聲波電動牙刷刷頭2入-亮麗粉 399元 2組 798元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3566號
被 告 黃佩琴 女 3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佩琴前曾犯竊盜罪,經法院科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後,於 民國110年4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渠仍不知悔改,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同年5月12日下午2時30分
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寶雅忠孝明曜門市內, 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得貨架上總價值新臺幣(下同)9, 102元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嗣經上開門市人員發覺後,報警 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黃佩琴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簡信慧於警詢時之證詞。
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擷取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前因 竊盜案件經法院科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後,於110年4月26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紙附卷可 佐,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是否加重其刑,請依刑法第47條規定 斟酌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檢 察 官 蔡正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慧儷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單價(新臺幣) 數量 總價 1 Yorn天絲女中腰三角褲-黑 M 289元 1件 289元 2 Yorn天絲女中腰三角褲-黑 M 249元 1件 249元 3 Yorn天絲女中腰三角褲-膚 M 249元 1件 249元 4 Yorn天絲男平口褲織帶-藍蕨印花 M 349元 1件 349元 5 手牌小美工刀 12元 5支 60元 6 雄獅美工刀 20元 1支 20元 7 銳利美工刀 27元 1支 27元 8 美舒律蒸氣口罩1片裝-蜂蜜檸檬 70元 1盒 70元 9 碧菲絲特抗暗沈碳酸泡洗顏 199元 2條 398元 10 3M鋼絲球(吊卡) 55元 1個 55元 11 米諾諾瓶口刷組2入 49元 2支 98元 12 合蓋溝縫硬毛刷 29元 2支 58元 13 12生肖鎖圈(蛇) 72元 1個 72元 14 寶可夢學習筷 280元 1雙 280元 15 角落生物湯匙叉子組-附盒-小 272元 1組 272元 16 小號不鏽鋼衣架 85元 4組 340元 17 抗色雙色洗杯刷 39元 1個 39元 18 黑人ET3聲波電動牙刷-亮麗粉 2,490 1支 2,490元 19 黑人ET3聲波電動牙刷-時尚白 2,2490元 1支 2,490元 20 黑人ET3聲波電動牙刷刷頭2入-時尚白 399元 1組 399元 21 黑人ET3聲波電動牙刷刷頭2入-亮麗粉 399元 2組 7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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