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10年度,22號
TPDM,110,易緝,22,2021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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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緝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學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
度偵字第28773、29307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
受理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9號),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嗣經被
告於本院訊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學華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9年度偵字第28773、29307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9號),改行通 常審判程序。嗣經被告於本院訊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見本院易字卷第158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許峻彬

法 官 馮昌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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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