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667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明文無罪。
理 由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明文依社會生活通常經驗,能預見一般 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 關,且取得他人存摺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 追查,仍基於幫助詐欺集團向不特定人詐取財物之不確定故意 ,於不詳時間及地點,以不詳方式,提供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本案郵局帳戶)之存摺資料,予自稱馬來西亞人資公司之不 詳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 與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 致電告訴人周玉唯之母親劉又萲、告訴人許秋美,皆以佯稱異 地戀情,羅織謊言後要求匯款,致伊等陷於錯誤,劉又萲遂委 請告訴人周玉唯於民國109年4月8日11時31分許臨櫃匯款新臺 幣(下同)45萬4,350元至本案郵局帳戶,告訴人許秋美則於 同年月10日10時54分許臨櫃匯款60萬2,000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 欺取財罪嫌等語。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 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 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 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 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達此程度,而 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 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
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周玉唯及許秋美 之指訴、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及本 案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等件資為論據。
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並辯稱:本案郵 局帳戶為其本人保管及運用,其受馬來西亞人資公司所託,處 理該公司辦理馬來西亞在臺勞工薪資匯款返鄉事宜,雙方簽有 合約書,其依約使用前開帳戶收款,再將之匯入該公司人員指 定之馬來西亞帳戶,後來其告知對方除非提供外籍移工薪資結 匯委託書,否則不能繼續幫忙匯款,對方也同意,但對方稱還 有人不知道其不再幫忙處理,故仍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並要 求返還如附表所示之二筆款項,因為其當時必須隨時照顧隔離 中的友人,該公司又聲稱這些匯款者的家人急需用錢,其就以 捐款名義匯入指定之馬來西亞帳戶,沒有幫助詐欺之意思等語 。經查:
㈠告訴人周玉唯及許秋美遭人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 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本案郵局帳戶等情,業 據告訴人周玉唯及許秋美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672號卷《下稱偵卷》第13頁至第20頁)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訊軟體對話 截圖、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郵局查詢存簿變更資料及提領密 碼錯誤紀錄、帳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等件附卷可稽(見 偵卷第23頁至第31頁、第35頁、第39頁至第43頁、第47頁至第 49頁、第53頁、第113頁、第121頁、第143頁,本院110年度易 字第28號卷《下稱本院卷》卷一第35頁、第39頁、第67頁),且 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49頁至第150頁)。㈡嗣被告於109年4月10日將40萬7,595元(含匯費300元)、54萬7 75元(含匯費300元)以捐贈為由,匯款予受款人ZAREENA BEG AM BINTI KATHAR BATCHA申設之馬來西亞聯昌國際銀行帳戶( 按:其中一筆誤寫為「BEGUM」) ,然因受款銀行內部政策無 法解款,於同年月28日退匯40萬3,007元、53萬6,196元予被告 等情,此為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49頁),並有外匯 匯出匯款申請書、外匯匯出匯款賣匯水單、外匯匯入匯款申請 暨買匯水單及國際郵政匯票──國內兌付據等件存卷可憑(見偵 卷第115頁至第119頁、第131頁),是上揭事實,均堪認定。㈢依被告提出之「協助馬來西亞在臺勞工合約書」所示,委託公
司為「KM PERFECT RESOURCES」(下稱KM公司),代表人為「 ZAREENA BEGAM BINTI KATHAR BATCHA」,並載明該公司之登 記編號、地址、電話、銀行帳戶、代表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 身分證正反面彩色影本(參照合約書第2行至第16行、第37行 以下),且聲明該公司為馬來西亞登記在案之公司,受到合法 之馬來西亞在臺勞工委託,將金錢寄給馬來西亞的家人,該金 錢之來源皆為合法,且非透過不明管道取得,該公司承諾負擔 一切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委託被告以該公司之代理人身分, 使用本案郵局帳戶協助馬來西亞在臺勞工匯款,被告及該公司 均無洗錢之意圖;每筆匯款KM公司會提供10%服務費予被告, 所有國際匯款之相關手續費則由馬來西亞在臺勞工支付(參照 合約書第26行至第36行)等語(見偵卷第71頁至第73頁);復 見被告與自稱KM公司之人員透過通訊軟體訊息磋商相關之合約 細節後,於109年4月7日簽署合約書,又經被告補充KM公司之 登記事項及代表人等資料,雙方於同年月8日更新前開合約書 等情,此有被告提出之WHAT'S APP通訊軟體訊息截圖可佐(見 本院卷二第181頁至第183頁),足見前開合約書所載之委託關 係屬實,被告辯稱其受馬來西亞人資公司所託,使用本案郵局 帳戶處理該公司辦理馬來西亞在臺勞工匯款返鄉之工作內容乙 節,尚非無稽。
㈣觀諸如附件所示之對話內容,自稱KM公司人員就本案郵局帳戶 匯入之金錢,對被告表示「許多勞工也在等待開始工作」、「 贍家(family expense)」、「這些家庭已經跟我要單據」、 「這是勞工辛苦賺來的錢」、「要歸還16名勞工」、「這邊的 家庭期待著錢,因為這邊全面封城」、「勞工在馬來西亞的家 庭急需用錢」等語,並以雙方簽有合約書為由,要求被告不得 私下接觸匯款者,徵之詐欺集團詐騙手法日新月異,縱然政府 、金融機構廣為宣導,並經媒體多所批露,民眾受騙案件仍層 出不窮,被害人亦不乏有高學歷、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驗 之人,受騙原因亦有不甚合常情者,若具相當社會經驗者都會 因詐欺集團引誘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鉅額財物,則被告因遭 詐欺集團誆誘而誤信前開合約書之工作內容,並依指示使用本 案郵局帳戶收取款項,亦非難以想像。自不能以吾等之客觀智 識經驗為基準,遽認被告必然具有相同警覺程度及對構成犯罪 之事實有所預見,是對於其主觀上是否預見本案郵局帳戶存入 款項可能為詐欺或洗錢犯罪之贓款,尚有可疑。況自稱KM公司 人員提供詳盡之公司登記資料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彩色影 本供被告審酌,並聲明擔保受馬來西亞在臺勞工委託,且稱金 錢來源均透明合法;被告亦供承:其曾協助外籍勞工將所賺取 之薪資匯款返家,以防免中間剝削等語(見偵卷第103頁,本
院卷二第148頁),故其非無可能基於彼等聯繫之過程及前揭 資料,誤信對方之說詞,而允諾使用本案郵局帳戶作為暫時收 款之用。
㈤被告僅提供本案郵局帳戶存摺封面之彩色照片於前開合約書內 使用,該帳戶仍為其自行保管及運用,且其依照自稱KM公司人 員之指示,將前開帳戶內之金錢匯款至指定之馬來西亞銀行帳 戶,並非將前開帳戶之存摺及金融資料直接寄送予該公司後即 置之不理,尚難認其將個人帳戶交付予素未謀面或毫無關連之 他人,以致自己無法完全控制前開帳戶之使用及其內款項之流 向。再佐以如附件所示之對話內容,被告一再說明臺灣之銀行 或郵局對於國際匯款規定嚴謹,其不願意違法或冒險,故要求 對方提供合約書、使用正式之公司帳戶,以及馬來西亞在臺勞 工之承諾書、工作許可證及雇傭契約書等資料,期望「合法且 安全的長期匯款」、「避免洗錢」各節,均可見其主觀上應無 容任自己之行為幫助他人實行詐欺犯罪或洗錢之意思。 ㈥至上揭二筆款項於109年4月28日退回予被告後,被告未將之歸 還告訴人周玉唯及許秋美乙情,固據告訴人周玉唯及許秋美陳 述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52頁),然觀被告與告訴人周玉唯於1 09年4月20日至22日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其對於告訴人周 玉唯究竟為被害人抑或詐欺共犯,仍存有質疑(見本院卷二第 269頁至第275頁)。又被告與告訴人許秋美於109年4月20日之 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其詢問告訴人許秋美匯款之原因,並表示 是否返還款項由警察決定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99頁至第301頁 ),且於審理中稱:有3名自稱KM公司派來的人於5月底前來合 約書所載之地址向其回收款項,其感到害怕,擔心有生命危險 ,就攜同該3人到租屋處拿取全部金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15 頁),故不能排除被告於案發後,可能出於無法確信是否為詐 欺贓款及唯恐KM公司相關人員對其不利之心態,而未將退回之 款項歸還告訴人周玉唯、許秋美或交付員警處理,即任由自稱 KM公司人員取走,自非執被告上開舉動反而逕採為不利於其之 認定。
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所舉事證,僅能證明「告訴人周玉唯及 許秋美因遭詐騙而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被告以本案郵 局帳戶為他人收取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各節,然尚乏積極證據 足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是公訴意旨認被告 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所依憑之證據,顯均未達於通常一般人 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應為被告無罪判 決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石宇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山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洪翠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即告訴人) 施用詐術方法 所受損失(新臺幣) 1 周玉唯 詐欺集團之某成員向周玉唯之母親劉又萲佯以異地戀情,欲寄送包裹,但因阿富汗戰情關係,須由劉又萲委託英國運輸公司運送云云,再由某成員自稱為英國運輸公司人員,以電子郵件聯繫告訴人周玉唯,佯稱因包裹受困於海關,須匯款至指定帳戶,才能領取包裹云云(起訴書認定「致電周玉唯母親」,容有誤會),致周玉唯陷於錯誤,而於109年4月8日11時3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新莊郵局將右列金額臨櫃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 45萬4,350元 2 許秋美 詐欺集團之某成員以電子郵件聯繫許秋美,佯稱為美國聯邦調查局(即簡稱FBI)人員,可協助伊取回先前遭詐騙之金錢,但需要匯款一些費用至指定帳戶以利後續作業云云(起訴書記載「致電佯稱異地戀情,羅織謊言」,應屬有誤),致許秋美陷於錯誤,於109年4月10日10時54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光復郵局將右列金額臨櫃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 60萬2,000元 附件:被告與自稱KM公司人員之WHAT'S APP通訊軟體訊息內容截 圖之整理
發訊人 傳送時間 訊息內容 備註(對話原文為英文,出處如下) Mishak 109年4月7日13時34分至37分 我的人存入了2,436,896,請確認單據。2,436,896-10%=(243,689)2,193,206。你可以拿走你的傭金243,689。2,193,206寄到馬來西亞帳戶。Marvin,你要製作收帳明細單。 本院卷二第183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7日13時40分 好! 本院卷二第183頁 Putu 109年4月7日13時41分 完成後把單據傳過來。 本院卷二第183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7日13時43分 我今天會去做。 本院卷二第183頁 Putu 109年4月7日13時43分 請盡力為之,因為許多工作者也在等待開始工作。 本院卷二第183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7日13時46分 好的。 本院卷二第183頁 Putu 109年4月7日13時47分 非常感謝。 本院卷二第183頁 Mishak 109年4月7日15時48分 你完成了嗎? 本院卷二第187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7日15時51分 很抱歉還沒有完成匯款。 本院卷二第187頁 Mishak 109年4月7日15時51分 為什麼? 本院卷二第187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7日15時52分 銀行人員要求我必須填寫「付款細節」。 本院卷二第187頁 Mishak 109年4月7日15時53分 你還在銀行嗎? 本院卷二第187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7日15時53分 你可以告知我嗎? 本院卷二第187頁 Mishak 109年4月7日15時54分 在細節欄填寫,贍家(family expense)。 本院卷二第189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7日15時54分 銀行現在已經關門,明天早上再匯款。 本院卷二第189頁 Mishak 109年4月8日 8時25分至26分 哈囉早安,你現在前往銀行了嗎? 本院卷二第193頁 Putu 109年4月8日 8時26分至27分 早安,我打過電話給他但沒有接聽。希望他現在已經前往銀行。 本院卷二第195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8日 8時39分 我在廁所中。銀行就在附近,完成匯款後我會傳送單據。 本院卷二第195頁 Mishak 109年4月8日 9時14分 你現在在銀行了嗎? 本院卷二第195頁 Putu 109年4月8日 9時29分 你現在在銀行了嗎? 本院卷二第195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8日 9時49分 (傳送單據翻拍照片)匯款完成了。 本院卷二第195頁 Putu 109年4月8日 9時50分至51分 太好了,謝謝。 本院卷二第195頁 Mishak 109年4月8日 9時54分 好,我會確認。 本院卷二第195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8日 10時34分 我們未來會面臨一個問題,花旗銀行只允許我這次的匯款,下次我會以郵局匯款。 本院卷二第195頁 Putu 109年4月8日 10時36分 請盡你所能,你對於臺灣的瞭解比我們多。 本院卷二第195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8日 10時39分至40分 可否請Zareena(按:即「KM PERFECT RESOURCES」的代表人)提供公司帳戶,而不是個人帳戶?並且讓我成為相當於代理人的正式雇員?如果我們想要長期合作,就必須正視這個問題。 本院卷二第195頁 Putu 109年4月8日 10時41分 所以你需要公司的銀行帳戶? 本院卷二第195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8日 10時44分至45分 是的,這更正式。經常性的大額匯款,銀行會憂心洗錢或詐騙。此外,還需要臺灣代理人的委任書。 本院卷二第195頁 Putu 109年4月8日 10時55分 如果總額只有美金5千至2萬元,是否還需要公司帳戶? 本院卷二第195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8日 10時56分至11時1分 是的,公司帳戶有助於我們的長期合作。我想新臺幣10萬至30萬元沒有問題,花旗銀行對每筆匯款收取新臺幣1,650元,這視個別銀行規定而異。 本院卷二第197頁 Putu 109年4月8日 11時2分至3分 待確認,希望她可以提供公司的銀行帳戶取代個人帳戶。 本院卷二第197頁 Putu 109年4月8日 11時44分 希望一切順利。 本院卷二第197頁 Putu 109年4月8日 13時9分 再次強調,請切記不要直接打電話給匯款到你帳戶的人。 本院卷二第197頁 Mishak 109年4月8日 13時11分至12分 是的,因為我已經給你那一份合約書,如果有任何人打電話給你,讓我們知道。請不要聯繫我們的匯款人,或者直接與之交易。 本院卷二第197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8日 13時44分 好的。 本院卷二第197頁 Mishak 109年4月8日 16時48分 (傳送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之翻拍照片) 本院卷二第199頁 Putu 109年4月8日 16時48分至49分 早安,請確認,另一筆單據。 本院卷二第199頁 Mishak 109年4月8日 16時49分至50分 000000-00%(45435)=408,915,請匯到這個帳戶。名稱:KM PERFECT RESOURCES,馬來亞銀行。 本院卷二第199頁 (按:該筆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款項) Putu 109年4月8日 16時50分 太好了,這是公司帳戶。 本院卷二第199頁 Mishak 109年4月8日 16時50分至51分 是的,Marvin,請於今天把你要知道的事情都搞清楚。 本院卷二第199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8日 16時51分 好的。 本院卷二第199頁 Mishak 109年4月8日 16時51分 所以你明早可以去郵局匯款嗎? 本院卷二第199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8日 16時51分 好的。 本院卷二第199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8日 17時40分至18時6分 請給我公司登記資料及編號,我要放進合約書中。 本院卷二第201頁 Mishak 109年4月8日 18時14分至15分 (傳送網頁截圖)公司的登記編號在此:000000000-H。 本院卷二第201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8日 18時15分 好的,謝謝。 本院卷二第201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8日 19時33分 (傳送合約書電子檔、網頁截圖)新合約書載有KM PERFECT RESOURCES。 本院卷二第201頁 Mishak 109年4月8日 19時35分 好的,酷。所以你明天可以匯款至馬來西亞嗎? 本院卷二第205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8日 19時36分 是的,新合約書很清楚。 本院卷二第205頁 Putu 109年4月8日 19時41分 做得好。我們需要長期工作。 本院卷二第205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8日 19時44分至46分 不客氣,我期望合法且安全地長期匯款。並請注意每筆匯款應少於50萬元,好嗎? 本院卷二第205頁 Putu 109年4月8日 19時47分至48分 是指每張單據嗎?如果是這樣,我們可以每日多於1單嗎? 本院卷二第205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8日 20時15分至17分 我建議每日最好1至2單,每筆金額為20萬至49萬元。不要著急,要長期處理,鉅額會驚動國稅局。你必須確定要匯的錢在臺灣均已繳稅。 本院卷二第205頁 Mishak 109年4月9日 9時42分至10時18分 我們在等待中,你已經完成匯款了嗎? 本院卷二第207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9日 10時19分 還沒有。 本院卷二第207頁 Putu 109年4月9日 10時20分 現場有很多人嗎? 本院卷二第207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9日 10時33分 今天匯款失敗,我還在銀行,晚點回家再聊。 本院卷二第207頁 Mishak 109年4月9日 10時33分至34分 發生什麼問題?可以把收款帳戶改成聯昌國際銀行嗎? 本院卷二第207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9日 11時39分 為了避免洗錢,沒有銀行會冒著受到政府指責及科處刑罰之風險,中央銀行拒絕今日的匯款。 本院卷二第209頁 Putu 109年4月9日 11時39分至40分 天哪。那你何時可以匯款? 本院卷二第209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9日 11時40分 我已經說過臺灣的銀行體系很嚴謹。 本院卷二第209頁 Putu 109年4月9日 11時43分至44分 你今日還可以匯其他的單嗎?今日還有超過3小時。 本院卷二第209頁 Mishak 109年4月9日 11時44分 台新銀行、富邦銀行或永豐銀行。 本院卷二第209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9日 11時52分 這些錢如果是來自馬來西亞在臺勞工,郵局要求有下列文件:⑴每個勞工給我的承諾書,⑵工作許可證,⑶薪資證明,⑶公司僱傭馬來西亞勞工的契約,我可以個人匯款給個人(我匯款給Zareena)。 本院卷二第209頁 Mishak 109年4月9日 11時54分至55分 請轉帳給Zareena,聯昌國際銀行。到其他銀行匯款到聯昌國際銀行的個人帳戶。 本院卷二第209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9日 11時55分至56分 除此之外,我們沒有理由為馬來西亞的勞工匯款。我們需要其他更好的理由。 本院卷二第209頁 Mishak 109年4月9日 11時56分 好的,瞭解。去其他銀行匯款至聯昌國際銀行,說明原因為贍家(family expense)。 本院卷二第211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9日 11時57分 我沒有辦法。我在馬來西亞沒有家庭。 本院卷二第211頁 Mishak 109年4月9日 11時57分至12時0分 拜託,Marvin,這些家庭已經開始向我要單據。你要把錢匯到馬來西亞嗎?去花旗銀行匯出,像昨天一樣。 本院卷二第211頁 Putu 109年4月9日 12時1分 請在今天匯款。否則合約書是用來做什麼?我們從昨天起就忙著在討論合約書。 本院卷二第211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9日 12時3分 臺灣有銀行匯款之相關規定,這就是為何我盡最大努力告知你最有可能成功匯款的方法。 本院卷二第211頁 Putu 109年4月9日 12時3分 請盡力為之。 本院卷二第211頁 Mishak 109年4月9日 12時4分 如果填寫贍家(family expense)就可以匯款了。 本院卷二第211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9日 12時4分 不,這樣是違法的。我在馬來西亞沒有家庭。 本院卷二第211頁 Putu 109年4月9日 12時6分 請找一間不會詢問匯款細節的銀行。 本院卷二第211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9日 12時7分 這是不可能,在臺灣及其銀行任何事情都必須透明且合法。 本院卷二第211頁 Mishak 109年4月9日 12時7分至8分 如果是這樣的話,請把他們存入的454,350元退回。我會找人來向你回收款項。考量你未能完成匯款,必須將全部的錢歸還,因為這是勞工辛苦賺取的金錢。 本院卷二第213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9日 12時10分 我會把錢退回。 本院卷二第213頁 Putu 109年4月9日 12時10分 好的,這樣比較好。因為你無法匯款到馬來西亞。 本院卷二第213頁 Mishak 109年4月9日 12時11分 請把你的所在位置給我,我會派人。 本院卷二第213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9日 12時25分 (傳送「外籍移工薪資結匯委託書」)我可以匯款,如果委託人可以填寫這個表格。 本院卷二第213頁 Mishak 109年4月9日 12時27分 不需要,將錢退回。 本院卷二第213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9日 12時28分 每個人都必須填寫及簽署書面,並提供下列影本:⑴工作許可證,⑵僱用契約,⑶薪資證明。 本院卷二第213頁 Putu 109年4月9日 12時29分 如果需要這些,勞工就不會要求你幫忙匯款到馬來西亞。 本院卷二第215頁 Mishak 109年4月9日 12時30分 沒有必要了,回收款項。今日要以現金返還給這16名勞工。 本院卷二第215頁 Putu 109年4月9日 12時36分 你未來將不會再接到工作。 本院卷二第215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9日 12時39分至40分 所有勞工都必須是合法的,洗錢的刑罰相當嚴重,沒有銀行會冒險,我也不想。 本院卷二第215頁 Mishak 109年4月9日 12時40分至41分 拜託,不用再繼續討論,只要把錢回收並返還。在臺勞工有359名,你卻期待我提供他們的全部文件作為每次個別匯款之用。 本院卷二第215頁 Mishak 109年4月9日 12時43分 我已經為他們的家庭匯集金錢長達5年之久,沒有一間銀行發生過問題。 本院卷二第217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9日 12時44分 在臺灣是不可能的。 本院卷二第217頁 Mishak 109年4月9日 12時44分 只因我的僱員前往日本念書,我才必須另尋他人。 本院卷二第217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9日 12時47分 我對Mishak感到非常生氣,很差勁的態度。 本院卷二第217頁 Mishak 109年4月9日 13時45分 Marvin,我並不是要對你無理,如果我不把錢返還,我會被他們質疑......這邊的家庭期待著錢,因為這邊全面封城,且沒有其他收入來源。我的人都在高雄,他們說過來要3小時,請把錢存入那個帳戶並給我單據,非常謝謝。 本院卷二第219頁 Marvin (即被告) 109年4月9日 14時1分 我需要中文資訊。 本院卷二第219頁 Mishak 109年4月9日 14時1分 好的,我會取得。 本院卷二第219頁 Putu 109年4月9日 14時9分 請稍候。 本院卷二第219頁 Putu 109年4月9日 14時41分至43分 這些家庭的勞工已經在詢問了,馬來西亞處於封城狀態,他們需要錢。你可以在今日銀行關門前匯款嗎? 本院卷二第223頁 Mishak 109年4月9日 14時43分 拜託了,Marvin,勞工們在馬來西亞的家庭急需用錢。 本院卷二第2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