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侵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AD000-A110067
法定代理人 AD000-A110067A
被 告 鄭諺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附帶民事訴訟雖具附隨性,但與刑事訴訟仍屬獨立案件,應 由合議庭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準用第273 條之1 與第28 4 條之1 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 任審理,始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 年法律座 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被告之刑事案件(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76號),業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案附 帶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適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準用第273 條之1、第2 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陳采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