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0年度,76號
TPDM,110,侵訴,76,202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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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侵訴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諺陽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7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罪,係死刑、無期 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 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陳采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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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