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志驄
林賢明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蘇建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22144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
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
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調查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明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