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256號
TPDM,109,附民,256,2021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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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56號
原 告 劉淑雲
被 告 潘子皓


許俊翔


樓胤奎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335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劉淑雲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35號被告潘子皓許俊翔樓胤奎被訴詐欺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 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至於原告本件尚同時對被告林酉柔、林家瑜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部分,就被告林家瑜請求之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 度上訴字第3154號刑事裁定移送合併審理而終結;原告另對 被告林酉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林酉柔已經本院 發佈通緝,應待被告林酉柔刑事案件部分經通緝到案審理終 結後,再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黃靖崴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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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