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467號
TPDM,109,訴,467,20211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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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志昌





具 保 人 林秋琴



選任辯護人 龔書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秋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被告賴志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 萬元,由具保人林秋琴於民國109 年2月11日繳納現金後, 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0年9月17日上 午9時許到庭進行訊問程序,並諭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院, 否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且將上開傳票及通知合法送達被告 及具保人。詎被告均未遵期到庭,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 ,又被告於上開庭期查無在監在押之紀錄,竟無故不到庭, 復經本院實施拘提,仍拘提無著,被告並經本院安股另案通 緝中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00000000號 )、被告及具保人住居所之送達證明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本院拘票等資料在卷可查,足認 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將具保人繳 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涂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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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