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8年度,41號
TPDM,108,金訴,41,2021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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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孟漢



選任辯護人 劉仁閔律師
邱柏越律師
林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偵字第1150號、107年度偵字第18300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孟漢經檢察官起訴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7條第1款之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嫌,乃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吳志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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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