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鐵柱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林澔貞被 告 陳繼光 張小龍 宋仁鍾 簡清山 洪書玄 李懷祖 李懷傑 許子傑 馬亞伯 關惠國 高少丞 林孟豪 不詳 王士郎 王仲民 簡孝修 辜贈宇 陳貴滄 張明楓 許勝傑 許秉弘 潘○凱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李素陵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0號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王筱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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