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附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5年度,3號
TPDM,105,原附民,3,202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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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鐵柱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澔貞
被 告 陳繼光
張小龍

宋仁鍾


簡清山

洪書玄

李懷祖


李懷傑
許子傑

馬亞伯
關惠國
高少丞
林孟豪 不詳
王士郎

王仲民

簡孝修

辜贈宇

陳貴滄
張明楓
許勝傑
許秉弘

潘○凱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素陵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0號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王筱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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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