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435號
TCDV,110,除,435,2021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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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李政杰即金順工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35號 編號 發 票 人暨 負 責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國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崑鐔 兆豐商業銀行豐原分行 110年4月25日 209,017元 B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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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