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劉慶宜即三泰油漆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9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31號 編號 發 票 人暨 負 責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敏仕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屯分行 110年4月25日 62,190元 ZX0000000 002 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敏仕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屯分行 110年3月25日 72,359元 ZX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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