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陳蓳儀(即陳玉彬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27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NX-6213-4 1 408 0002 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3-NX-12400-3 1 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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