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林維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月娥間因110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請求交
付車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74,09
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