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61號
反訴原告即 吳錦洲
被告 號
林美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劉富雄律師
反訴被告即 謙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郭峻誠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吳佩書律師
複代理人 羅泳姍律師
謝庭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反訴被告 陳劉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6,97
3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買賣價款000000000 元×反訴原告主張
權利範圍18/ 10000 =755951.30 元,系爭房屋買賣價款每坪800
0元×708.6425坪反訴原告主張權利範圍90/10000=51022.26元;
755951元+51022 元=80697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黃雅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