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竣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嚴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
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萬805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3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