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924號
TCDV,110,補,1924,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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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24號
原 告 吳森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坤祐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
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
2782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柒佰零肆萬柒仟柒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零柒
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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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