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05號
原 告 城市經典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湘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35,1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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