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882號
TCDV,110,補,1882,202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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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82號
原 告 何啟詮


被 告 何永欽
何名
何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分割臺中市○○區○○○
段0地號土地,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64
,984元(計算式:面積2590.5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600元
/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4=6,864,984元),是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9,0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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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