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863號
TCDV,110,補,1863,202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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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63號
原 告 億德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星五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萬70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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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德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