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858號
TCDV,110,補,1858,2021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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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58號
原 告 謝寶稜
被 告 胡志儒
胡汝卿
胡振東
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
告起訴狀主張被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40平方公尺,而系爭土地110年度之
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1,300元,則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2,000元(計算式:40㎡×41,300元/㎡=1,65
2,0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
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第2項,不併算其價額),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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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