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46號
原 告 林江風
林景濤
梁林月英
莊達田
莊勝文
莊瑞娟
莊瑞瑜
張錦勝
張書文
張祐剛
林翠萍
林翠芬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 00號0樓
被 告 林聖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另預備
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
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
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
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
路0段0000巷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所有權為原告12人公同共
有;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前開房屋拆除並將該屋占有之土地
返還全體共有人。是其先位請求訴訟標的價額依前開房屋課稅現
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0元,備位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219萬9780元(計算式:前開房屋佔用土地面積90.9平方公尺×民
國110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4200元=219萬9780元),依
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萬2780元,是本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萬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