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818號
TCDV,110,補,1818,2021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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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18號
原 告 黃淑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太平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故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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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