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807號
TCDV,110,補,1807,2021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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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07號
原 告 張文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盛宏謝玲鳳二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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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