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792號
TCDV,110,補,1792,2021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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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92號
原 告 三永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鋐泰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周庭葦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382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3,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7,6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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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永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