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768號
TCDV,110,補,1768,2021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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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68號
原 告 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仁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承攬報酬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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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