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78號
TCDV,110,簡,78,202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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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邵均
訴訟代理人 王通顯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其傳

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30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本件就反訴原告主張醫療費用及看護費用部分,尚須再行向醫院確認,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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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