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邵均凱
訴訟代理人 王通顯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其傳
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30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本件就反訴原告主張醫療費用及看護費用部分,尚須再行向醫院確認,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