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223號
TCDV,110,簡,223,2021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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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慈晏
隆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英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849
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92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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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