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0年度,149號
TCDV,110,家救,149,2021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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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救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鄭安紜

鄭唯孜
上 二 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鄭依庭
共同代理人 羅偉甄律師
相 對 人 葉文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623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 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又上開規定,得類推適用 於家事非訟事件(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 照)。再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 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 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 ,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1 0年度家親聲字第623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獲准聲請法律扶助,爰 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低收入戶證明及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委任狀為證,且查無不符法 律扶助之事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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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